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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设医疗指示

预设医疗指示

病人面对死亡时,现代医疗科技还可以提供维持生命的方法,包括人工呼吸、心肺复苏等。但由于疾病不能逆转,延长的只是死亡过程,对病人可能没有意义,甚至增加痛楚。部分治疗方式却可能极具侵入性,对病人带来痛苦与身体之损伤,若病人一旦脱离这些维生仪器,往往就无法继续生存。面对这情况,病人、家属和医护人员,可以商讨应否提供没有意义的维持生命治疗(简称维生治疗),让病人安详离世。参考医管局数据,在以下情况不提供或撤去维生治疗,是适当的:

  • 如果清醒及知情的病人拒绝接受该治疗
  • 如果该治疗已无效用

如果病人不清醒,该治疗是否无效用,需要医护人员与家属商讨,根据病人最佳利益而作决定。由于家人与医生的取向未必一样,有时候,当病人未有先前清晰表达其观点,医护人员与家属可能有困难达致共识,家人会认为撤去维生治疗是自己夺去亲人的在生机会,最后导致纷争出现。如果我们能在清醒时,向家人及医护人员清楚表明自己的意愿,若病重至无能力作决定时会拒绝的治疗,便能减少纷争,亦会减少在生的家属为撤去维生治疗的内疚感,在弥留之际亦能安详离世。

年满十八岁、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病人可订立「预设医疗指示」,清晰阐述当病人到生命末段而不能自决时,在甚么特定情况下拒绝那些维生治疗。在普通法制度下,有效和适用的「预设医疗指示」有法定效力。

香港现时并没有法例规定预设医疗指示要以何种形式表达,但是医院管理局有特定的「预设医疗指示」表格,供医管局病人使用。表格涵盖以下3种情况:

  • 病情到了末期
  • 持续植物人状况或不可逆转的昏迷状况
  • 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生存受限疾病

预设医疗指示设立时亦有以下需要注意的地方:

  • 如果想确立适用于其他状况的「预设医疗指示」、更改或使用其他表格、或以其他形式表达意愿,应该先与医护人员商讨。
  • 医管局的「预设医疗指示」表格必须由病人和两名见证人签署,其中一名见证人必须是香港注册医生,而两名见证人均不得在预设医疗指示作出者的遗产中有任何权益。
  • 填好的「预设医疗指示」表格是病人拥有的文件,需由病人和家属小心保管,并在送院时,把正本呈给医护人员,以便在适用的情况下执行病人的「预设医疗指示」。
  • 如病人在确立「预设医疗指示」后改变主意,要尽快通知医护人员,并修正或取消「预设医疗指示」文件。如版本有分歧,医护人员会以病人拥有的正本为准。
  • 「预设医疗指示」是在病人丧失自决能力,并由医护人员确定该指示所提的疾病是适用于现时情况才会执行。如医护人员怀疑文件是否适用,例如:昏迷是其他原因引致;或文件是否有效,例如:曾经被毁坏,医护人员可决定先为病人提供急救。
  • 如果「预设医疗指示」适用和有效,医护人员有责任执行;任何人,包括家属,均不可以推翻其「预设医疗指示」。

更多資料:https://www.ha.org.hk/haho/ho/psrm/Public_education1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