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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安排

【何謂財產安排】

法律下的遺囑

按國際私法規定,死者遺產的繼承,在沒有立下遺囑的情況下,他的動產是按他永久居留地的法律分配,而不動產則按物業所在地的法律繼承。

有效的遺囑

(1) 成年
(2) 頭腦健全
(3) 明瞭囑書並同意
(4) 沒有威迫壓力
(5) 遺囑必須按法律簽署
(6) 見證人或其配偶不能繼承遺囑內寫明給他的贈與;
(7) 遺囑在下列情況下失效:
(A) 立遺囑後再婚
(B) 立新遺囑
(C) 損毀
(D) 書面取消
(E) 遺贈失效
(8) 遺囑如有修改:
(A) 在旁加簽
(B) 立新遺囑

『額外知識站』

如果遺囑中沒有安排自己的親人獲得遺產,在我死後該親人能否申請財產繼承嗎?

答案:可以

財產繼承 (供養遺屬及受養人)條例,481章

死者之合法配偶、未婚女兒、未成年兒子、或雖已成年但因身心殘障而不能自立之子女、或死者之父母在死者生前受其供養,但在死者遺囑中或遺產方面未能得到安排者,均有權向法院申請生活費。

承辦遺產的手續

(1)清點死者財產

清點並列出死者一切貴重物品、物業、 銀行存款及股票等投資

(2)預約民政局開保險箱 →清單→宣誓

(3)法院檢證

(A) 遺囑認證書
  • 需 (a) 死亡證
  • (b) 死者遺囑
  • (c) 財產清單及申請誓章
  • (d) 結婚證書或出世紙
(B) 申請遺產管理書
  • 需 (a) 死亡證
  • (b) 財產清單及申請誓章
  • (c) 申請人與死者的結婚證書 (若前者是死者配偶)
  • (d) 申請人的出世紙(若前者是死者子女)
  • (e) 死者出世紙(若申請人是死者父母)
  • (f) 若無死亡證和出世紙: 誓章證明申請人與死者之關係

遺囑性質能力

(1) 立遺囑的性質:

1.立遺囑者應明白自己將死亡 2.遺囑只會在立遺囑者死去之後生效,而非之前 3.立遺囑者有權在有生之年變更或廢除遺囑

(2) 立遺囑的效力:

1.你可以在遺囑內訂明委任誰為遺囑執行人及原因 2.你可以訂明誰人在遺囑得到什麼,避免自己畢生的積蓄最後由他人分配 3.你可以訂明饋贈是有條件還是無條件

請注意:

-如果財產在立遺囑者生前已全數用盡、送出或賣出,受益人就得不到繼承

-是否在早前已訂立舊遺囑?如有,新遺囑有甚麼分別?有分別的原因?

(3) 財產範圍

1.所有由立遺囑人單獨擁有的財產 2.聯權共有財產 (joint property)將不受遺囑影響:財產將由尚存共有人繼承 3.其他財產亦可能不受遺囑影響,例如保險單及退休金

【如何及早安排後事】

人生在世,總需要一別,能及早安排自己身後事,除了為在世的家人留下一點祝福,甚至能遺愛人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