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人面對死亡時,現代醫療科技還可以提供維持生命的方法,包括人工呼吸、心肺復甦等。但由於疾病不能逆轉,延長的只是死亡過程,對病人可能沒有意義, 甚至增加痛楚。部分治療方式卻可能極具侵入性,對病人帶來痛苦與身體之損傷,若病人一旦脫離這些維生儀 器,往往就無法繼續生存。面對這情況,病人、家屬和醫護人員,可以商討應否提供沒有意義的維持生命治療(簡稱維生治療),讓病人安詳離世。參考醫管局資料,在以下情況不提供或撤去維生治療,是適當的: :
如果病人不清醒,該治療是否無效用,需要醫護人員與家屬商討,根據病人最佳利益而作決定。由於家人與醫生的取向未必一樣,有時候,當病人未有先前清晰表達其觀點,醫護人員與家屬可能有困難達致共識,家人會認為撤去維生治療是自己奪去親人的在生機會,最後導致紛爭出現。如果我們能在清醒時,向家人及醫護人員清楚表明自己的意願,若病重至無能力作決定時會拒絕的治療,便能減少紛爭,亦會減少在生的家屬為撤去維生治療的內疚感,在彌留之際亦能安詳離世。
年滿十八歲、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病人可訂立「預設醫療指示」,清晰闡述當病人到生命末段而不能自決時,在甚麼特定情況下拒絕那些維生治療。在普通法制度下,有效和適用的「預設醫療指示」有法定效力。
香港現時並沒有法例規定預設醫療指示要以何種形式表達,但是醫院管理局有特定的「預設醫療指示」表格,供醫管局病人使用。表格涵蓋以下3種情況:
預設醫療指示設立時亦有以下需要注意的地方:
更多資料:https://www.ha.org.hk/haho/ho/psrm/Public_education1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