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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設醫療指示

預設醫療指示

病人面對死亡時,現代醫療科技還可以提供維持生命的方法,包括人工呼吸、心肺復甦等。但由於疾病不能逆轉,延長的只是死亡過程,對病人可能沒有意義, 甚至增加痛楚。部分治療方式卻可能極具侵入性,對病人帶來痛苦與身體之損傷,若病人一旦脫離這些維生儀 器,往往就無法繼續生存。面對這情況,病人、家屬和醫護人員,可以商討應否提供沒有意義的維持生命治療(簡稱維生治療),讓病人安詳離世。參考醫管局資料,在以下情況不提供或撤去維生治療,是適當的: :

  • 如果清醒及知情的病人拒絕接受該治療
  • 如果該治療已無效用

如果病人不清醒,該治療是否無效用,需要醫護人員與家屬商討,根據病人最佳利益而作決定。由於家人與醫生的取向未必一樣,有時候,當病人未有先前清晰表達其觀點,醫護人員與家屬可能有困難達致共識,家人會認為撤去維生治療是自己奪去親人的在生機會,最後導致紛爭出現。如果我們能在清醒時,向家人及醫護人員清楚表明自己的意願,若病重至無能力作決定時會拒絕的治療,便能減少紛爭,亦會減少在生的家屬為撤去維生治療的內疚感,在彌留之際亦能安詳離世。

年滿十八歲、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病人可訂立「預設醫療指示」,清晰闡述當病人到生命末段而不能自決時,在甚麼特定情況下拒絕那些維生治療。在普通法制度下,有效和適用的「預設醫療指示」有法定效力。

香港現時並沒有法例規定預設醫療指示要以何種形式表達,但是醫院管理局有特定的「預設醫療指示」表格,供醫管局病人使用。表格涵蓋以下3種情況:

  • 病情到了末期
  • 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
  • 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

預設醫療指示設立時亦有以下需要注意的地方:

  • 如果想確立適用於其他狀況的「預設醫療指示」、更改或使用其他表格、 或以其他形式表達意願,應該先與醫護人員商討。
  • 醫管局的「預設醫療指示」表格必須由病人和兩名見證人簽署,其中一名 見證人必須是香港註冊醫生,而兩名見證人均不得在預設醫療指示作出者 的遺產中有任何權益。
  • 填好的「預設醫療指示」表格是病人擁有的文件,需由病人和家屬小心保管,並在送院時,把正本呈給醫護人員,以便在適用的情況下執行病人的 「預設醫療指示」。
  • 如病人在確立「預設醫療指示」後改變主意,要盡快通知醫護人員,並修正或取消「預設醫療指示」文件。如版本有分歧,醫護人員會以病人擁有 的正本為準。
  • 「預設醫療指示」是在病人喪失自決能力,並由醫護人員確定該指示所提的疾病是適用於現時情況才會執行。如醫護人員懷疑文件是否適用,例如:昏迷是其他原因引致; 或文件是否有效, 例如:曾經被毀壞,醫護人員可決定先為病人提供急救。
  • 如果「預設醫療指示」適用和有效,醫護人員有責任執行;任何人,包括 家屬,均不可以推翻其「預設醫療指示」。

更多資料:https://www.ha.org.hk/haho/ho/psrm/Public_education1.pdf